楊凱與萬勇、吳彥華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律百科1,576字數 479閱讀模式

扶溝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豫1621民初2405號

原告:楊凱,男,漢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長葛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萬軍,河南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澤宇,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勇,男,漢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溝縣。
被告:吳彥華,男,漢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紅偉,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溝縣秋實中學,住所地:扶溝縣城北關河濱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1162168710846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濤,職務: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耀華,扶溝縣秋實中學法律顧問。

本院認為,原告楊凱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凱撤回對被告萬勇、吳彥華、扶溝縣秋實中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楊凱承擔。

審判員陳金霞
書記員杜柯欣

2020-11-04

本文來自于網絡公開的文檔,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