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主委員會與龍江縣陽光熱力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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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黑0221民初3066號

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主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立交橋北。
負責人:周佳慧。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殿輝,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龍江縣陽光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新開路西青山路北交角處。
法定代表人:秦景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主委員會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主委員會負擔。

審判員孫珊珊
書記員伊文麗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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