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馬傳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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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黑0903民初1365號

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桃山區鑫苑小區****樓西側平房。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900677471146X。
法定代表人:張喜芹,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金龍,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馬傳龍,其他身份信息不詳,住本市桃山區。

本院認為,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與被告自行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胡麗娜
書記員陶晨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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