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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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出現以前,市場的主體主要是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各種合伙組織;在公司產生以前,合伙組織都沒有取得法人的地位。

我國的公司法主要規定了兩種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區別主要是:承擔有限責任,具有法人資格。法人資格的最大意義在于它嚴格的將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開來,由此形成了不同于自然人的責任主體,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充當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形態,其特質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的優點顯然表現在: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于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5、公司形態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性聯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

我們可以處理哪些公司商事糾紛

法律賦予“公司”的內涵,并不是開辦公司的“老板”所能準確理解的。如何理解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簡稱“三會”)以及經營管理層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理解“有限責任”?如何理解“法人”?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公司,作為一個法律擬定的“人”,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在從事商事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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