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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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賃合同期間產生的糾紛通稱為租賃合同糾紛。

為什么需要專業律師處理租賃合同糾紛?

法律對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做了很多規定,專業律師對租賃合同的理解會更為透徹,有利于更好地解讀租賃合同的內容。我們先看看常見的“轉租權”是怎么說的: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租賃合同還有一種說法叫“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學理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為你解讀,你能準確地理解法律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嗎?

我們可以處理哪些租賃合同糾紛?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工礦場地租賃合同糾紛;

3.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